近日,我院王擎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姚帅,就存款保险基金问题在《金融时报》等刊物发表文章,其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全文如下。



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王 擎 姚 帅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安则国安。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办好这件大事,必须建成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安全网;要建成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将是其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环。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存款保险工作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 《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明确指出,要 “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调 “充实存款保险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完善应对外部风险冲击预案,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在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实践中,一些国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部分观点隐含“欧美迷信”。有的观点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倡导的所谓 “经验” 奉为圭臬,却忽视了不同制度背景和实施环境的客观差异,没有从国情出发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案。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只能走 “唯一” 的 “欧美道路” 吗?中国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从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实施至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走过 “十载春秋”,取得了非常显著且出色的成绩。我们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发展之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总结好这些经验非常重要。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同欧美国家具有本质差异
(一)管理体制与主体不同。欧美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政府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潜力相对较小, 其制度设计具有显著的“独立属性” 和“市场属性”。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政府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潜力相对较大,制度设计兼顾 “市场属性” 和 “政府属性”。欧美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主体机构常独立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拥有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处置权限,在非强制统一协调监管框架内排斥政治指导。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这种模式突破了西方 “独立监管”模式的实践局限,明确的国家信用背书、快速的危机响应机制和高效的合作协调机制使得中国现行机制行之有效且可在最大程度上稳定信心。
(二)发展道路与定位不同。欧美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根植于西方金融发展道路,遵循 “分权制衡” 和 “有限政府” 的治理逻辑。将存款保险制度严格限定为技术中立的风险处置工具,刻意保持与政治因素和宏观政策的距离,兼顾银行风险防控与专业处置的 “一线指挥者” 与 “一线操作者” 职责。这种制度设计在表面上标榜 “去政治化”,但实则陷入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窠臼,将金融安全这一重大公共问题 “简单化”“理想化”,近年来西方频繁出现的银行破产现象,正是这种制度缺陷的集中体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根植于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党管金融” 原则下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应对金融风险的专业处置机制,还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工具。存款保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专业化履行银行风险防控与专业处置的 “一线操作者” 职责。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还有提升空间。一是制度设计尚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现行《存款保险条例》在权属设置、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和市场化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操作机制尚未系统化,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机制。二是立法层级不足,权责不匹配难以形成有效约束。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条例》目前仅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法律效力位阶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基础性法律,立法层级差异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在风险处置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和制度保障。三是法律协同性和互动性不足,衔接机制亟待完善。《存款保险条例》与正在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和正在审议的 《金融稳定法(草案)》等相关法律缺乏有效衔接,在处置权限、角色定位、程序协调和监管合作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化、可操作的协同安排。
(二)存款保险基金储备和发展需求的不匹配。一是基金储备的充足性与可持续性存在短板。现行基金储备水平不仅远低于国际主流辖区的基金归集标准,更难以满足新发展阶段银行业风险处置的现实需求,缺少多元化紧急筹资及援助计划,基金归集机制在顶层设计方面亟待进一步优化。二是基金保费定价机制的科学性仍需持续深化。虽然我国在建立差别费率体系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现行保费征收规则仍与基金储备目标制不匹配,对高风险机构的惩戒性安排尚有不足。三是基金运营管理的专业效能有待加强。在缺乏明确基金投资目标和多元化投资渠道的情况下,现行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足,基金运营效率与盈利能力偏低,仍需进一步优化盈利规划和投资组合。
(三)实际处置和理想目标的不匹配。一是专业化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当前存款保险专业人员配置、实践经验和处置手段等方面,与高标准定位的 “风险最小化” 模式相比仍存在不足。处置团队规模有限,缺乏复杂案例的实战经验,市场化处置工具运用不够娴熟,资产处置效率有待提高。二是早期识别和干预机制尚未完善。相较于 “风险最小化” 模式仍缺少强制性的早期纠正执行细则和处置衔接机制。三是执行效力与定位目标仍存在落差,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和细化操作标准,导致早期纠正措施落实效果不理想。对于部分“积重难返” 高风险机构的判定、纠正和处置往往比较滞后,与 “风险最小化” 定位模式 “早预防、早发现、 早处置” 的要求仍有差距。
立足中国实际,走好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发展之路
(一)强化政治引领与政治保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实践经验体系。一是完善统一协调监管框架,充分发挥我国 “集中力量办大事” 的显著优势。依托中央金融委员会统筹机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协同,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风险会商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银行机构全链条风险管控。二是坚持中央银行领导的合作处置框架,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行之有效且可最大程度稳定信心,要延续中央银行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模式。依托中央银行信誉和实力为存款保险履职提供信用支撑与资源支持,同时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处置优势,有效约束监管宽容。三是强化 “党管金融” 的政治保障。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制度设计、基金运作和风险处置全过程,依托党的组织体系压实专业处置责任,使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党领导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载体。
(二)完善制度设计与法律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法律保障体系。一是立足当前实际,优先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 细化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和市场化处置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运行规则,为制度运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二是加强法律衔接协调,在正在审议的《金融稳定法》框架下,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工作。明确存款保险在金融安全网中的职能定位,同步完善 《企业破产法》中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条款,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与风险处置协同机制。三是坚持 “先立后破” 原则,在《金融稳定法》实施和配套制度运行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再结合条例修订经验 适时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法》,从而确保立法工作与我国金融监管实际改革进程相协调。
(三)优化基金治理和运营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基金储备体系。一是继续优化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费率水平要严格挂钩风险评级结果,对高风险机构实施阶梯式惩罚费率,形成正向联合激励和负向联合惩戒机制。二是拓宽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度扩大投资范围至国债、担保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高等级金融债等标的。建立专业化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标准, 设定合理的收益目标并实施动态考核。三是完善多元化筹资安排, 研究设立存款保险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机制,明确发债条件、用途管理和偿付保障等安排。同时建立协同注资支持机制,对基金运行关键阶段给予必要支持, 并严格规范注资条件、规模限制和退出机制,防止形成过度依赖。
(四)健全风险处置与早期纠正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在事前预防方面,完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覆盖所有投保机构的动态风险评级系统,通过人、事、业、表、账精准“穿透”银行真实风险情况,构建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加强存款保险公众宣传教育, 提升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二是在事中管控方面, 强化早期纠正硬约束。对监测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通过监管约谈、限期整改、业务限制等措施及时督促问题机构,并动态调整风险处置预案,做到 “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确保风险不淤积、不扩散。三是在事后处置方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原则。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综合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等专业处置工具。健全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完善纠纷化解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托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经济结构调整与金融系统防风险的动态平衡机制研究”(22&ZD12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跨周期和逆周期结合下的经济金融风险防范研究”(22AZD041)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理论创新和原创性贡献研究”(24JHQ011)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M].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2025.
②宣昌能.筑牢金融安全网夯实金融强国路[N].金融时报, 2025-05-06.
③孟辉.存款保险护航金融稳定和安全[J].中国金融, 2025, (09): 18-20.
④王擎、姚帅.加快充实我国存款保险基金[J].中国金融, 2025, (13): 41-42.
作者简介
王擎,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四川省教书育人名师,四川省万人计划“金融英才”。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经济学科专家组成员、《财贸经济》《财经科学》《国际金融研究》等期刊编委。
姚帅,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存款保险与金融安全,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于《保险研究》(2篇)、《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金融监管研究》《上海经济研究》《中国金融》等学术期刊。
(初审:骆岭 杨瑶 | 复审:谭敏 | 终审:兰敏 罗荣华)